牟先生在五蓮縣某公司辦了電話業務,辦理時按照協議規定一年內套餐低消費300元/月,一年后牟先生到營業廳辦理了低消費146元/月。進入2012年,因牟先生業務量減少,每月低消費不到146元,于是他想再次更改套餐。
他多次到營業廳要求改套餐,工作人員以其辦理靚號為借口不給更改。牟先生無奈之下到五蓮縣工商局12315申訴舉報中心進行投訴,請12315申訴舉報中心幫助解決。
12315申訴舉報中心工作人員及時聯系此公司,此公司業務負責人稱,該客戶用的是靚號,在辦理電話業務已簽協議,因顧客電話尾號帶有“777”,屬靚號業務,所以不給更改套餐業務。
12315申訴舉報中心工作人員了解到,合同與協議上都沒有規定靚號必須消費金額,當時只是口頭約定。經工作人員的調解,該公司于今年3月12日為牟先生辦理了低消費,由146/元月調到了46元/月的套餐服務。